📣「賣家提醒」新修正《商品標示法》已於112年5月18日開始施行!所有賣家應確實遵守自 2023 年 5 月 18 日起修正之《商品標示法》
提醒您,新流通進入市場的一般商品應於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(擇一)確實標示以下資訊:
- 商品名稱
- 國內廠商之名稱、地址及服務電話
- 如為「國內製造商品」,請標示製造商、委製商或分裝商資訊;
(國內廠商相關資訊於標示後如有變更,已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,得不變更該標示,而以消費者可隨時知悉之方式公開其變更)。
- 如為「進口商品」,請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資訊,並應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。
- 原產地
- 主要成分或材料
- 淨重、容量、數量或度量
- 製造年月或年週;有時效性者,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,且有效日期應標示至「日」。標示製造年週者,應輔以文字說明。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標示事項。(請詳見北市商業處說明)
- 上述資訊所用文字,應以中文為主,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。第三至第七款規定之應標示事項,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標示,如可依國際慣例將「公分」標示為「cm」;或以數學符號「±」標示數量之許可差。
- 如商品因體積過小、散裝出售或其他因性質特殊,無法於商品本體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為商品標示,則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方式代替。
- 完整法規規定之事項,請至商品標示法頁面詳細閱讀瞭解。
*新法生效前已經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的商品,可以不用依新法重新標示;但如主管機關有稽查需要時,需提出相關文件說明商品流通進入市場的時點。
📣請賣家於刊登商品時,自主於網頁揭露相關商品標示資訊,例如,刊登商品時,請以拍照之方式將生產製造商於商品本身、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之標示內容,以拍照方式同時刊登於賣場,以便消費者能得知商品標示之相關訊息。
1.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三條規定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販賣或陳列;屆期未停止販賣或陳列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2. 前項情形,其情節重大或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,並令其立即停止販賣或陳列。
如對法規內容有疑問,請參考以下連結並向主管機關諮詢: